权力编码 | 8 |
权力名称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实施主体 | 1、 随州市公安局(法定) 2、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委托) |
权力依据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
三定方案 | 随政办发〔2010〕60号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许可条件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
许可期限 | 法定期限:7天 承诺期限:7天 |
需提交的材料 |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3592029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