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发布日期:2024-05-24 09:59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 公安局 字号:[ ]

权力编码

7

权力名称

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实施主体

1、 随州市公安局(法定)

        2、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委托)

权力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三定方案

随政办发〔2010〕60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7天

承诺期限:7天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3、单位出具技术培训证明;

4、考核成绩。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3592029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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