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编码 | 7 |
权力名称 | 民爆物品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
实施主体 | 1、 随州市公安局(法定) 2、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委托) |
权力依据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
三定方案 | 随政办发〔2010〕60号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许可条件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
许可期限 | 法定期限:7天 承诺期限:7天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3、单位出具技术培训证明; 4、考核成绩。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 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3592029 |
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 |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