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发布日期:2024-06-04 10:45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 公安局 字号:[ ]

权力名称

    影响交通安全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许可

实施主体

1、随州市公安局(法定);

2、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委托)。

权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2条第1款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许可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许可期限

法定时限:20日内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2、道路施工的路段和区域地形图3、施工工期说明;4、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组织预案;5、在相应的主流媒体上公告; 6、申请道路挖掘施工的,还需提交有关部门下达的工程中标书、道路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城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规划部门红线图副本、施工方案及施工现场的管理措施意见书;7、申请道路占用,用于房屋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供规划部门的红线图副本。

部门处理意见

保留规范

市政府法制办

审查意见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0722-3592079

救济途径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三日起60日内向随州市公安局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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