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编码 | 3 | ||
权力名称 | 跨市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许可 | ||
实施主体 | 1、随州市公安局(法定); 2、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 | ||
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每次运输一车一证,有效期不超过十五天。 |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不收费 | ||
许可条件 | 1、托运人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2、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证明;3、运输车辆具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无私自加装罐体、小车大罐等非法改装行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符合法定期限且车辆轮胎花纹深度符合要求;安装了符合规定的安全标示牌;配备了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规定防护装备和应急处置器材;4、驾驶人和押运人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驾驶人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未满十二分或无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记录。 | ||
许可期限 |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内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内 | ||
需提交的材料 |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2、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驾驶证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3、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证;4、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5、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需出具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证明。 | ||
部门处理意见 | 保留规范 | 市政府法制办 审查意见 | |
承办机构 及联系电话 | 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 0722-3592079 | ||
救济途径 | 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随州市人民政府或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或三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