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ID | 01105889X/2022-06977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公安局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公安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10:43 | 信息来源 | 随州市公安局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公安部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派出所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每起诉讼案件均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单位授权委托的案件承办人、法制员等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单位局长、政委、副局长、副政委等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法制部门负责日程安排。如遇特殊情况,应当出庭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协调其他公安机关负责人参加,并及时通知法制部门。
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应诉,同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熟悉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依据;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熟悉答辩代理词,并组织研究应诉方案;
(四)预测应对庭审时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与公安机关负责人共同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查阅案卷及相关材料,全面了解案情;
(二)熟悉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三)根据应诉方案,十日内制作答辩状,草拟代理词和辩论提纲;
(四)将证据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整理成卷,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五)做好出庭应诉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准时参加诉讼;
(二)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审判人员的审理;
(三)尊重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依法举证;
(五)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 凡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办案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参与案件讨论,倡导开庭时带领本单位非值班民警到庭旁听。
第十条 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或者出庭的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有必要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办案民警应当参加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