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ID 01105889X/2020-96551 发文单位 随州市公安局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日期 2020-11-18 14:56 信息来源 随州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随州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字号:[ ]


关于印发《随州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局法制〔201912

公安(分)局,直有关单位:

现将《随州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公安          

                   2019年1121   

      

(此件依申请公开)

随州市公安机关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本办法规定外的公安机关其他执法事项的法制审核,严格按照公安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交管等警种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其内设法制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作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经过听证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

(三)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决定;

(四)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案件和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重大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对下列事项的决策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备案审查制度:

(一)出台治安、禁毒、交通、出入境、网络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及改革事项;

(二)其他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上级或本级公安机关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任务等执法实际,制定本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具体审核内容和审核流程,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报法制部门审核。需要征求本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

第七条  承办部门送审时,应当提交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调查报告、起草说明、调研报告、相关证据材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法制部门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内补充提交。

第八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事项,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本级公安机关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活动其他相关材料,组织座谈、论证,也可以进行适度的调查取证并要求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法制部门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不应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或裁量不当、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管辖权限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在法定办案截止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法制部门提交送审材料。

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反馈承办部门;案件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二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应当采纳;存在重大分歧的,由承办部门提交本级公安机关执法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法制队伍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原则上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调配、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人才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公安法制队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11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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