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狗咬狗”致纠纷,如何明确责任划分?

发布日期:2025-09-17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致纠纷的案件,法院通过明确责任划分,为“文明养犬”划出法律红线。


今年6月的一天,李某带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在某小区内活动时,遇见何某牵着其饲养的西施犬。由于李某未给拉布拉多犬佩戴犬链与嘴套,拉布拉多犬突然攻击西施犬,致其多处受伤。

事后,何某报警,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今年8月,何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付宠物医疗费7184元,并赔偿交通费及误工费等4000余元。

何某向法庭提交了派出所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宠物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损害事实的发生及具体损失金额。对于何某的诉求,李某承认其犬咬伤事实,但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





何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为治疗西施犬实际支出718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宠物饲养人,遛狗时未拴犬链,违反养犬相关管理规定,其未尽到管理义务是导致西施犬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李某赔付7184元医疗费。

关于何某提出的误工费等损失,法院认为宠物在法律上属于“特殊财产”,其损害赔偿仅限于“直接财产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等;而交通费、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项目,仅适用于“自然人受伤”的情形。本案中,西施犬作为财产受损,何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养犬自由的边界,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养犬的乐趣,是建立在履行管理责任的基础上。饲养人需要主动遵守养犬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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