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夫妻二人专偷超市“小东西” 一人被判刑一人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5-09-22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一人把风掩护

一人顺手牵羊

夫妻二人分工合作盗窃超市物品

近日

青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一对夫妻多次“光顾”某超市“消费”

最终 一人被判刑 一人被处罚

图片由AI制作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3日,蒋某和丈夫高某进入某超市。蒋某把选定的商品偷偷装入自己的黑色布包,随后将布包交给在一旁负责放风的高某(另案处理),自己空手离开超市。高某再拿取少量小额商品到收银台佯装正常消费结账,随后准备离开。这时,二人盗窃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超市工作人员立刻报了警。

经审理查明,这并非二人第一次来该超市作案。在过去数月间,二人为贪图小便宜,以食品和生活用品为目标,频繁用相同手法在该超市实施盗窃,窃得牙膏、洗发水、火锅底料等物品,累计价值共计690元。此外,蒋某有多次超市偷盗前科,均被判处刑罚。


  法院判决  


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蒋某具有累犯、前科等从重处罚情节,以及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另案处理的高某因系初犯,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由公安机关作出15日行政拘留决定。


  法官说法  


“勿以恶小而为之”,守法底线不可逾。蒋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家的财产权,也让自己深陷囹圄失去了宝贵的自由。广大公众要坚决摒弃贪图小利的思想,切莫对日常中小偷小摸的行为不以为然,避免因贪欲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