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发布日期:2024-08-06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有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成为“两卡”犯罪“工具人”。希望通过以下案例能给大家敲响警钟: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一:因利累身,得不偿失。

2023 年 3 月,罪犯晏某为获取蝇头小利,在明知他人借用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和对方商谈好转账的回扣比例,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网络诈骗资金转账。被害人周某向该银行卡账户转入被诈骗资金 120000 元。宴某随后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柜台及ATM机提取现金120000元交给他人,并从中获得赃款 1700 元。2023年6月晏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8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赃款1700元。

晏某2001年出生,本有着大好年华去创造美好的生活,却因为贪图小利,陷入牢狱之中,不免让人深思。


案例二:贪图蝇利,必受其罪。

2023 年 5 月,史某通过在网上认识的一名昵称为“ROSE”的微信好友寻找兼职,约定由史某提供银行卡给对方转账使用,报酬为人民币 4000 元。于是史某就按对方要求到指定地点将本人名下一张华夏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史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到来路不明的资金,史某在明知这些资金来源可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为贪图小利,仍然提供了手机、支付密码等帮助行为,史某获利 从中获利800元。最终,史某于2023年8月被公安机关逮捕,同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追缴赃款800元。


案例三:外借、买卖电话卡不可取

2023年2月至3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孙某向他人收购电话卡,再出售给他人。其中,孙某以100元至150元每张的价格,先后向他人收购29张电话卡,并连同以其本人名义办理电话卡2张,均以300元每张的价格陆续出售给上线。孙某为此非法获利4000元。上述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查,孙某向他人收购的其在电信公司开通尾号7760 的电话卡被犯罪分子用于向被害人实施诈骗,导致被害人被电信诈骗人民币47000元。同年10月孙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追缴赃款4000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警提醒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大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守法律规定,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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