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出借“两卡”赚外快,小心沦为犯罪“工具人”!

发布日期:2024-07-30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出借银行卡、手机卡,躺着就能赚大钱
跑个腿取现,就能轻松赚外快
倘若你心动+行动
就可能成为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网络图,侵删


来看看荔浦市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2023年10月,郝大胆在老乡介绍下添加了一名陌生男子的微信,陌生男子承诺只要其出借银行卡就可获得好处费500元。

10月23日,郝大胆在陌生男子的安排下从福建省漳州市前往江西省九江市。次日,郝大胆在某银行网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银行卡密码及绑定的手机卡交给陌生男子的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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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1月3日,郝大胆在另外两名陌生男子的带领下前往某银行柜台取现人民币40000元,并交给两名陌生男子。而后,对方未将500元好处费及来往九江市的交通费、住宿费支付给郝大胆。

经查,上述银行卡在2023年11月3日共计流入资金40610元。同年11月7日,郝大胆接到民警电话后投案自首。(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大胆明知其帮助他人取款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郝大胆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大胆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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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提高反诈警惕、防诈意识、识诈能力,切勿贪图一时小利,向他人出售、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或者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帮助他人收取资金,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什么是“两卡”?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什么是“两卡”犯罪?

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 U 盾等。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 ATM 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设置较为复杂的账户密码,不使用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以生日、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为密码。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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