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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郭某与高校女研究生黄某某在都江堰青城山爬山游玩的时候结识,认识之后产生好感,两人随即坠入爱河。但交往不久后,黄某某发现郭某隐瞒了个人真实信息,为此争吵不断,甚至郭某以死相逼。2022年9月,黄某某正式提出分手,与郭某结束恋爱关系。
黄某某:我们性格不合适,分手吧
郭某:分手我就让你失去你最亲的人
黄某某:我们是不可能在一起了,请你以后不要来骚扰我和我的家人
郭某:不得行,你不跟我在一起,我会让你付出代价的。
分手后,郭某无法接受分手事实。2022年11月18日9点,郭某持刀翻墙进入学校,找到正在教室学习的黄某某提出继续交往,黄某某不想理会,表示要上课了让郭某离开学校,之后不再理会郭某,郭某感觉挽回这段感情无望,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黄某某,导致其腹部受伤,在场的老师和其他同学见状后对郭某进行制止,并将刀夺下,随后黄某某被送往医院,后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郭某:警官,我之所以用刀刺伤黄某某是因为一时冲动,想吓一下她,并没有想要刺伤她,也没有想过会有什么后果。我之所以带刀是想在她面前自杀,让她愧疚,让她知道我的真心。我真的不是想伤害她。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郭某在与黄某某已经分手的情况下仍然纠缠不休,在此次持刀行凶之前,郭某曾两次携带刀具去校园找黄某某,威胁黄某某不能和其他人在一起,还骚扰黄某某的家人,此次郭某的行为对黄某某造成重伤二级,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惩罚。郭某认为自己没有想杀害黄某某,认为自己构成得失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但在铁证如山面前,不得不认罪伏法。最终,法院判定郭某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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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 汪传萍
本案中,从侦查机关到开庭审理,郭某一直否认杀人的故意,声称只想伤害对方。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二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对伤害结果的故意,而对死亡结果是过失。本案中结合郭某的作案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以及犯罪起因、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定郭某犯故意杀人罪。郭某不能接受和面对情感变化,不能理智处理感情纠纷,产生不理智的极端行为,给黄某某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世上文字千千万,唯有情字最“杀”人。因为感情纠纷所引发的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案不在少数,而这类人员在处理人际关系、感情问题上的能力往往有限,面对感情挫折时,不能保持正确心态,待人处事往往会比较情绪化。郭某单纯因为感情纠纷危害他人性命,剥夺他人生命健康权,无疑是违背国法、触犯法律的,当罚则罚!
在此也给大家敲响警钟,当一段恋爱关系结束,究竟应该如何面对?恋人相处,聚散随缘,不可强求,切不可因爱生恨,将其转化为暴力行为,甚至引发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遇到问题理性处理,避免矛盾激化,切不可如郭某一样触碰法律红线,最终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