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驾驶证能完全替代纸质版吗?揭秘四大误区让你用得更安心!

发布日期:2024-07-23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随着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
不少人在家中或室外
安装监控摄像头
但由此经常会因涉及隐私权

而引发邻里纠纷

民法典顺应时代的需要
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民法典对隐私权
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带您了解


案情回顾

 马某与梁某是同村村民,两家房屋相邻,马某家房屋在西侧,梁某家房屋在东侧。

 不久前,梁某在其房屋对面水泥路南侧的电线杆上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用于随时查看自家门口情况。后马某发现该摄像头正对着自家门口进行拍摄。

 马某认为梁某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并影响了家人生活,故将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将摄像头拆除。




法院审理

 该案为隐私权纠纷。

 根据查明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摄像头拍摄到马某房屋内部,但鉴于涉案摄像头可调节拍摄角度、双方当事人房屋并列的客观事实,梁某安装的摄像头侵犯马某的住宅空间及相关私人活动隐私具有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

 为充分尊重公民隐私权,法院判令被告梁某将涉案摄像头予以拆除。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核心属性为被自然人隐藏或不欲为外人所知晓。当前,公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行为逐渐增多,但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应注意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

 本案中,摄像头虽然未能拍摄到马某家庭房屋内部,但梁某安装摄像头后马某一家进出房屋均在梁某的监控之下,显然该行为侵犯了马某的隐私权。且梁某安装摄像头的位置也不是梁某房屋的专有区域而是公共区域,其安装涉案摄像头也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
 故对于此等出于个人利益留存他人出入信息的缺乏合法性、正当性及必要性依据的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邻里之间应当加强沟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如若需要安装监控摄像头,应尽量选择拍摄角度固定的摄像头,合理确定摄像头的位置、高度、朝向和监控范围,避开他人私人空间,注意保护他人隐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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