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无条件退货”!

发布日期:2024-04-22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以案说法

第五十期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本意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赋予消费者“后悔权”,解除其网购的后顾之忧。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部分人滥用该规则的现象,类似“用完就退”的事件屡屡发生。2024年1月14日,赵女士在某电商平台某店铺花费368元购买了2件衣服,2024年1月20日赵女士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店铺在收到退货后发现衣服已经被清洗,拒绝了赵女士的退货申请,并在平台上与赵女士沟通退货事宜。赵女士承认衣服有“过水”,并继续申请平台介入,平台向赵女士退款368元。2024年2月,店铺将赵女士起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赵女士在其处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赵女士在购买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货,已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赵女士仍强行退货,并收取平台退款368元,已构成违约。店铺要求赵女士返还货款36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在网络信息合同中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户籍调查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综上,法院判决赵女士返还店铺货款368元,并赔偿店铺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90元、调档费4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制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官说法






诚信既是商家的经营之道,也是消费者应该遵守的交易原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也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利用这个规则“钻空子”。如果消费者将“七天无理由退货”作为“薅羊毛”的工具而滥用,则不但伤及自身网络信用,甚至会产生更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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