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雇人捡瓦掉砖头,砸伤邻居成被告

发布日期:2024-04-28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以案说法





本期关键词

减少诉累 一次性解决纠纷


近日,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巧妙地促成了一起雇人捡瓦掉砖头致邻居伤残的案件调解成功,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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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原告陈某(58岁)与被告黄某(75岁)系邻居,两家关系向来很好。未曾想,因为一场意外,成了法庭上的原、被告。黄某的房顶年久失修,压瓦片的砖头已经松垮,存在安全隐患。为此,黄某找到伟江乡的刘某(66岁),要求刘某为其捡瓦,双方达成口头协议。2022年9月19日上午,刘某上屋顶为黄某捡瓦。中午1时许,陈某打着一把伞从街上回家,路过黄某屋檐底时,被黄某屋顶掉下的一块砖头打伤头部,伤口长达十几厘米。陈某经过三次住院治疗69天,花去治疗费近六万元。陈某的伤情经医院出院诊断为:右侧眼神经损伤、开放性颅脑损伤、颅脑骨折、脑震荡、认知障碍、脑缺血灶、右眼外伤性缺血灶、视神经病变、双眼视网膜动脉硬化(2期)、右眼外伤性斜视。陈某的损伤虽已治愈,可是其视力明显下降,看人看物出现重影。经过司法鉴定,陈某的右眼视力构成十级伤残。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黄某及雇员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龙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应是多少?2.二被告应该如何担责?经过举证、质证及庭审辩论,双方就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指出原告有三项损失计算有误,为此,原告变更赔偿金额为18万余元。

鉴于双方是邻居,之前关系和睦,而雇员刘某没有主观恶意,砖头掉下砸伤人是过失,故法庭建议双方进行调解。



关于雇主的责任,法官及被告黄某的代理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雇主责任规定对被告黄某进行法律释明,让黄某明白其对外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雇员的责任,刘某最初辩称自己无过错,无需担责,不同意赔偿。主办法官从过错程度及归责问题向其进行释明,法官建议刘某适当分担一定责任,与雇主黄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刘某意识到原告确实无辜受伤,损失较大,自己也存在一定疏忽,表示愿意凑2万元赔偿原告。法官了解到,刘某是“龙胜桥头部队”人员(当地俗语,指卖苦力的临时工),其儿子残疾,全靠其打工收入供孙女上大学,无存款,无赔偿能力,遂劝导原告,是否可作出让步。原告见刘某确有赔偿诚意,同意将赔偿金让步。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黄某(雇主)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元;二、被告刘某(雇员)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万元。

日前,二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付清赔偿款。同日,原告给主办法官打来电话,表示赔偿款已全额收到,对龙胜法院的调解工作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本案黄某系接受劳务一方,依法应由其对原告承担责任后,再向雇员刘某追偿。即要通过二次诉讼,才能彻底解决纠纷。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龙胜法院通过巧妙调解,以远亲不如近邻说服原告作一定让步,同时以减少诉累劝说雇主及雇员直接分担原告的损失,因法官真心为当事人着想,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也按时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通过调解,不仅减少了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又实现一次性解决纠纷,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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