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法院审理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团团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简单来说,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帮助,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就是把银行卡、电话卡出借给诈骗分子。实践中发现,涉嫌“帮信”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趋势,且低龄化现象突出。青少年是帮信犯罪重点群体,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利用青少年社会阅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以金钱为诱饵,使他们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不少在校生被老乡、校园周边不法分子以“兼职”、“赚快钱”、“帮忙”、“无风险”等话术欺骗,出售、出租“两卡”,沦为“工具人”;也有学生在校园里招揽同学收购“两卡”,发展成为“卡商”,成为诈骗犯罪分子的“帮凶”。但无论犯罪手法与设备如何更新,骗子终究逃不过法律的打击、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