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出借信用卡 民事行为无效

发布日期:2023-08-01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公安局办公室 审核:公安局办公室 字号:[ ]

基本案情

    因好友卢某资金周转不开,何某将自己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卢某,借款期限为4年,约定月利率为1%,并签订借款协议。


     到期后,卢某将无额度的信用卡归还何某,且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何某将卢某诉至法院,要求卢某偿还因信用卡额度未偿还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何某将个人信用卡出借给卢某,双方形成了以出借信用卡形式提供借贷资金的民间借贷关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信用卡作为银行卡的一种,其额度是金融机构基于持卡人的信用所发放、让持卡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数额内透支消费的信用额度,具有人身专属性。何某将金融机构基于对其信用审核而发放的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违反上述规定,该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
     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何某作为出借方,其行为明显违背了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卢某明知非本人信用卡仍持卡使用,引致金融机构无法对卢某授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何某和卢某的行为均有损金融管理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均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卢某持卡使用后未及时足额偿还透支额度,何某须自行向金融机构偿还透支额度并支付逾期利息等。卢某须向何某返还透支额度,综合过错程度、造成后果等,卢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何某支付部分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信用卡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
信用卡出借给他人使用
既违反了领用信用卡时的合同约定
也妨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一旦使用人未及时足额偿还透支款
轻则承担逾期利息、罚息
并影响个人征信
  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珍爱信用记录

构建诚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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