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将房屋转租给租客,收取租金后跑路,租客起诉房东退还押金,法院如何认定?通过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贾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二是房东贾某是否应当承担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包括有偿的委托合同和无偿的委托合同。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目的是通过完成受托事务获取报酬。A公司虽向孙女士出示了《房屋委托代理书》,表明其具有代理房东贾某将案涉房屋出租事宜的权利,但从其与贾某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的内容可以看出,A公司作为受托人须向作为委托人的贾某支付租金,可见A公司的合同目的是通过支付租金,获得案涉房屋使用权及收益权,不同于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获取报酬的目的。故贾某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名为委托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
孙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A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其与孙女士所签租赁合同系转租合同,A公司系该份合同的相对人,贾某不受该份租赁合同的约束。故孙女士要求贾某对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孙女士要求A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合计15000元并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A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保证次承租人孙女士对案涉房屋的正常使用。现因A公司未按约向出租人贾某支付租金,导致孙女士不能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并于2023年2月13日搬离涉案房屋,A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房屋未到期但无法继续使用,孙女士要求A公司退还未使用房屋期间的房租及押金合计15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孙女士租赁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其也无法向A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故孙女士于2023年2月13日搬离并向贾某交付涉案房屋时,应视为其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关系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孙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13日解除,A公司退还房租及押金共15000元,驳回孙女士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