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的数字浪潮中,网络红包本是一种传递祝福、增添娱乐的互动方式,但这种形式也可能被有心之人利用。有人明知某些“口令红包”是不法分子通过犯罪所得的赃款,却依然充当对方的“红包手”为其转账,从中获取报酬。这种行为看似只是“搭了把手”,但也终将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检察官以案说法》本期讲述温某某、林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4年3月,温某某找到同事林某某充当“红包手”,提出用林某某的账户抢口令红包获取报酬后二人平分,林某某同意。在明知所抢的红包钱款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由温某某从上家(另案处理)获取红包口令,用二人手机登录林某某账户,抢得红包后再扫上家的收款二维码转给上家,二人根据一定比例结算报酬,事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删除有关记录。经查明,经林某某账户所抢口令红包资金系他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部分款项,合计4622.23元,各属地公安机关均以诈骗罪立案侦查。
另查明,温某某于2021年3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又于202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5年4月,秀英区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经秀英区法院审理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林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中温某某、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抢红包的方式协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现已依法惩处。
在日常生活中,面对来路不明、明显异常的高额回报或“快钱”诱惑,每个人都应多一分警觉、少一分侥幸。不参与、不协助任何可疑资金的转移活动,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份责任,保持清醒、远离灰色地带,才是对自己和他人最好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