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是否有扶养义务?

发布日期:2026-06-01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婚姻里最动人的承诺,是 “风雨同舟、患难与共”,而比誓言更坚实的,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法定扶养义务。当伴侣不幸患病、身陷困境,另一方能否置之不理、撒手不管?

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司法答案:婚姻存续期间,配偶患病绝非私事,扶养责任不能推、更不能免!


赵某(化名)与李某(化名)在登记结婚后,本该相互扶持、安稳度日,可妻子李某却不幸罹患疾病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病后的李某彻底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日常起居需专人照料,长期治疗更需持续支出医疗费用,生活陷入困境。

面对重病缠身、急需帮扶的妻子,丈夫赵某却未能扛起家庭责任,既未悉心照料妻子的生活起居,也未承担相应的医疗与生活开支。



即便社区、相关部门多次上门调解、反复沟通,赵某仍始终消极应对,未能全面履行扶养义务。万般无奈之下,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丈夫诉至老河口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依法支付扶养费。

庭审中,赵某辩称自身需要赡养身患重病的父亲,家庭经济压力巨大,无力承担妻子的扶养费用,不愿履行扶养义务。



老河口法院经审理认为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是可选择的情分,而是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且仍在存续,妻子因患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无经济收入,属于法定 “需要扶养的一方”;丈夫作为配偶,具备相应扶养能力,不得以自身家庭压力、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对患病配偶的扶养义务。

结合妻子的日常开销、持续医疗需求,兼顾丈夫的实际收入状况、赡养老人的家庭负担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丈夫按期向妻子支付扶养费,全面履行夫妻扶养的法定义务。











有些人认为夫妻间相互照料只是情分,若是夫妻闹了矛盾、分居住,或是自己经济紧张,就能撇下这份责任不管。但法律早已为婚姻划定了清晰底线,这份扶养责任,既是道德期许,更是法定义务,不容随意推卸。



夫妻扶养义务贯穿婚姻始终,不会因分居、争吵、感情不和而自动消除。扶养责任涵盖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医疗帮扶全方面,绝非口头问候,即便自身有赡养老人等家庭压力,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彻底拒绝履行对患病配偶的扶养义务;若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不仅要依法承担给付扶养费的民事责任,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涉嫌遗弃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婚姻从不是一时的浪漫欢愉,而是长久的责任相守。法律既守护婚姻里的温情,也筑牢家庭责任的底线,唯有夫妻彼此扶持、不离不弃,才能筑牢幸福家庭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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