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微信群发“公开信”指责 法院:构成名誉侵权

发布日期:2026-05-11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一业主在小区业主群内发布“公开信”,指责业委会主任是“伪业委会”“欺骗业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答案是肯定的。5月6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阿吉古力·吐尔逊向记者介绍,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小区公共事务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法院认定,该业主的行为已超出合理监督范畴,构成对业委会主任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判决其停止侵权、在微信群内书面赔礼道歉。

案情回放:四百人业主群发“公开信”引发诉讼

曾先生系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先生曾担任该小区业委会副主任。二人因小区公共事务逐渐产生矛盾。

某日,赵先生在成员达460余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公开发布题为“公开信”“倡议书”等内容,其中多次出现“伪业委会”“欺骗业主”等贬损性表述,并指责曾先生谋取私利、损害业主整体利益。

相关内容迅速引发群内业主的负面讨论。曾先生认为自身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遂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赵先生辩称,其发布内容系履行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职责,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查明,赵先生在公共网络空间中使用的“伪业委会”“欺骗业主”等词汇具有明显贬损性质,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相关负面陈述的真实性。该行为直接导致曾先生在小区业主中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满足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赵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在涉案微信群内以书面方式向曾先生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核。对于曾先生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监督权亦有法律边界,贬损言论构成名誉侵权

“公民依法享有监督公共事务的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尤其不得突破人格尊严的法律底线。”承办法官阿吉古力·吐尔逊表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直播间等线上公共场合同样受法律约束。

她进一步指出,无论是普通网民还是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大V,其言论一旦超出合理评论范畴,演变为侮辱、诽谤,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即构成侵权。以“言论自由”“剧本需要”或“争取流量”为由的抗辩,均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拥有更大影响力的网络用户,在公共发言中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法院表示,将持续聚焦名誉权、隐私权等公民基本权利保护,通过该案以案释法,提醒广大网民注意网络言论边界,助力营造清朗、有序、文明的网络空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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