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付定金等提车,车辆却被擅自处置?

发布日期:2026-04-27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本期关键词

买卖合同解除纠纷


签了合同,付了定金,满心欢喜等着提车,却被告知“车没了”?消费者张先生的购车经历可谓一波三折。最终,他将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为这起纠纷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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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1万元定金,后因车辆被销售公司擅自处置,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销售公司返还定金。

2025年,张先生为购买卡车,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车辆总价为13.8万元,合同签订当日需支付1万元定金,余款在车辆上牌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支付了1万元定金,安心等待后续提车、上牌事宜。期间,张先生偶然看中其他车型,便通过微信与销售公司沟通协商,提出想要更换意向车型,或是退还已支付的定金。销售公司则多次表示需按合同履行,不同意退还定金,但可将该笔款项用于抵扣购买店内其他车型的费用。

后续,当张先生最终表示愿意按原合同购车并请求办理上牌时,却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答复。销售公司告知,合同约定特定车架号的车辆已被“亏本处理”,无法向张先生交付。此后,双方协商无果,张先生遂诉至法院。

张先生认为,销售公司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擅自处置车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应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作为车辆出售方,核心义务就是向消费者交付约定的车辆。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既未主动通知张先生前往验车,也未配合办理上牌手续,更没有催告张先生支付剩余款项,反而在未与张先生进行任何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将合同标的车辆处置,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销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张先生购车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虽然合同约定“逾期不提车,供方可自行处理车辆且不退定金”,但该条款的适用,需以销售公司已经按约履行通知验车、办理上牌等前置义务为前提。

最终,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张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产品购销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张先生1万元定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出卖人根本违约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纠纷。合同履行应遵循诚信原则,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市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相较于消费者处于优势地位,更应当遵守契约精神,积极、妥善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一方面以“按合同履行”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合理协商请求,另一方面又不履行自身义务,擅自处理车辆,最终无法交付约定车辆,这种行为违背了基本的交易诚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购车等各类买卖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定金、违约、交付期限等关键内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想要变更合同内容、解除合同,一定要与对方积极协商,全程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沟通凭证等关键证据。如果遇到商家违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勿盲目妥协。同时也告诫各类市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只有依法履约、诚信经营,才能在市场的浪潮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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