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非法所得不可取 盗窃“帮凶”终获刑

发布日期:2025-06-30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日常生活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而盗窃背后,还有一种替他人接收、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不容忽视。 

  本期讲述被告人薛某某和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被起诉的案例。    

  2023年1月4日,从事汽车租赁中介的林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告人薛某某所经营的车行内一辆黄色汽车转租给黎某某和黄某某(均另案处理)。黎某某和黄某某驾驶该车辆到三亚市某手机店盗窃手机,两人在用车途中造成车辆损坏。林某某、被告人薛某某和被告人翁某某三人得知后赶到三亚,评估汽车修理费为25000元。薛某某在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的前提下,仍让黎某某和黄某某用盗窃所得手机来作为抵押修车的费用,但手机的价格不足以支付汽车维修费用(后经价格认定,薛某某接收的7部手机共计价值27718元)。黎某某和黄某某遂欲再次实施盗窃手机用于抵债,翁某某告知两人海口市琼山区某手机店的手机较多,薛某某则将一辆蓝色汽车交给林某某,由林某某开车带着黎某某和黄某某到海口实施盗窃。2023年1月7日,林某某、黎某某和黄某某到被害人孙某某的手机店,林某某负责在外放风接应,黎某某和黄某某到手机店实施盗窃。得手后,三人开车返回万宁,并于当天下午由黄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翁某某开车到万宁某手机店出售了4部手机,黎某某将销售手机的部分现金9100元交给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被盗的29部手机共计价值91750元)。当晚,公安机关将4人抓获,并电话传唤薛某某到案。 

  2024年4月,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盗窃罪判处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和被告人翁某某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审理,驳回上诉。     检察官说法:抵制赃款赃物 莫触法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手机,仍同意接收用来抵价赔偿其修车费,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某某、翁某某明知他人欲实施盗窃行为,仍为之提供盗窃地点、交通工具等帮助,导致被害人孙某某手机店里的手机被偷,价值91750元,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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