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在自家露台养鱼种花,楼下邻居却遭遇天花板渗水,双方对露台使用权争执不下……近日,襄阳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看法官如何依据法律规定厘清“你的地板”与“我的天花板”之间的权责边界,又如何平衡不动产的“合理使用”与“合理容忍”义务?
案 情 简 介
原告崔某与被告刘某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崔某西侧卧室的房顶对应3楼的露台,刘某3楼房屋有一间卧室门可通往该露台,刘某在该露台修建了鱼池养鱼,并种植了多种绿植和花卉。 2023年以来,崔某发现其西侧卧室屋顶遇雨天就会出现渗水情况,遂找到刘某交涉,双方协商一致对露台进行维修,费用均摊。此外,在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协调见证下,刘某还出具了《承诺书》,表示将在平台维修好后,清洁全部杂物并封堵通往平台的门。随后,刘某将露台清理干净,除放置少量花盆外,并无其他杂物。 但崔某认为刘某并没有彻底清空杂物并封门,而且露台正下方是自己家天花板,刘某无权使用,于是崔某将刘某告上法庭。
法 院 判 决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与争议焦点,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核心在于如何平衡邻里间的权利与义务。 因该房屋在设计之初,开发商就预留了三楼卧室通往露台的门,可以认定刘某有权合理使用三楼露台,然而,该露台的地板同时也是崔某二楼卧室的天花板。刘某在使用露台时(如修建鱼池、放置物品等),必须确保在合理范围内,不得破坏露台结构或防水层等,损害楼下崔某的正常生活权益。 经查明,刘某已按协议对露台进行了维修和清理,目前露台上仅存少量带花盆的植物花草,这些物品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渗水或对崔某生活造成不当影响。崔某坚持要求刘某不得使用露台并封堵通往露台的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合理容忍义务范围,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崔某的这一诉讼请求。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的邻里关系是生活幸福的重要基石。本案提醒我们: 行使权利有边界 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自身权利时,要充分尊重相邻方的合法权益,避免给邻居造成损害(如渗水、噪音、安全隐患等),一旦造成损害,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容忍义务需合理 邻里之间需要秉持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对于邻居合法、合理且不构成妨害的日常使用行为,应给予必要的理解和合理容忍。 沟通协商是首选 邻里之间纠纷时,应首先尝试友好沟通、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社区、基层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