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 国家安全没有“局外人”

发布日期:2025-04-14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今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国家安全既是民族复兴的根基,更是14亿人民幸福生活的保障,那些看似离我们遥远的国家安全威胁,实则暗藏于日常的疏忽与诱惑之中。从涉密人员的“致命背叛”到普通公民的“无心之失”,每一起案件都深刻警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容不得半点懈怠。


案例1:非法向境外提供军事秘密

就是“通敌”

黄某某通过QQ与一位境外人员结识,后多次按照对方要求到某军港附近进行观测,采取望远镜观看、手机拍摄等方式,搜集军港内军舰信息,整编后传送给对方,以获取报酬。至案发,黄某某累计向境外人员报送信息90余次,收取报酬5.4万元。经鉴定,黄某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部分信息属机密级军事秘密。经法院审理,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接受境外人员指使,积极为境外人员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某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2:破坏军事设施

就是在拆国家的“安全盾牌”

周某多次盗窃某部队油料转运站电缆线,导致配电间瘫痪,严重影响战备油料转运。尽管涉案金额仅409元,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设施罪。因系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军事设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任何破坏行为无论大小,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3:从“国家培养”

到“铁窗生涯”

某部涉密岗位工作人员张某某及其妻子王某(同属涉密岗位),在境外机构的长期利诱下,以“学术交流”名义多次泄露内部文件,并于2023年携带部分涉密资料叛逃境外。国家安全机关通过跨国协作将其缉捕归案。经查,两人泄露的机密级文件涉及我国重大战略部署,最终分别以叛逃罪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涉密岗位人员是境外势力“精准策反”的重点目标,涉密身份不是“护身符”,背叛国家必将付出终身代价。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安全,是14亿人的共同责任,唯有全民参与,才能筑牢不可撼动的安全防线。大家在生活中发现可疑情况可向所在单位反映,也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①拨打12339举报受理电话;②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网站(www.12339.gov.cn);③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举报;④向国家安全机关投递信函;⑤到国家安全机关当面举报;⑥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举报人所在单位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⑦其他可行方式进行举报。

国家安全不是“高大上”的口号,而是每个人的日常守护,唯有时刻保持警惕,将“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融入行动,才能让隐蔽战线的“暗箭”无处可藏,守护好我们共同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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