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以假乱真,获刑!

发布日期:2025-03-18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食品安全红线不能触碰,以假乱真要获刑。请以案为鉴。








案例一:假酒之殇

王某、张某夫妻二人通过10天的学习后,购买设备,租用房屋生产、销售白酒。因二人烤酒技术和经验不足,烤制出的白酒产量和品质不高,加之二人销售的白酒价格较高,生意不好,王某决定使用工业酒精勾兑烤酒过程中最后一次蒸馏产生的尾酒销售牟利。王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购买98度工业酒精(实为甲醇)共160斤,与尾酒勾兑生产出400余斤“白酒”。张某为此曾劝阻过王某,但之后二人仍将该“白酒”以6元每斤的单价销售给周边群众。某日,赵某在王某处购买120 斤“白酒”用于泡制杨梅酒,王某担心影响生意,没有如实告知赵某其购买的“白酒”系用工业酒精勾兑。当晚,赵某将以上“白酒”运回村后,暂存在其叔叔家中并倒了一些酒给其饮用,其叔叔饮酒后死亡。在其叔叔的丧事宴请上,赵某将从王某、张某处购买的白酒给前来帮忙的李某等45人饮用,导致其中3人相继死亡,42 人因甲醇中毒住院治疗。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人员死亡及中毒原因均系因甲醇中毒,后王某、张某2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王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神药”骗局

李某先后从网上以每瓶 200 元至 450 元不等的价格购买无任何食品许可证、合格证的“一粒起效强效减肥胶囊”,并在朋友圈等个人社交平台宣传及售卖,以 450 元至 850 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期间,王某在购买并食用两粒胶囊后心跳加快、口干舌燥、失眠、拉肚子;吴某在食用后出现情绪不正常、狂躁易怒、抑郁、吃不下东西的反应;李某食用胶囊后感觉不到饿、口渴、晚上精神亢奋睡不着觉。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上述“一粒起效强效减肥胶囊”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

被害人报警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被法院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民警提示



广大消费者要从案件中汲取经验,以案为鉴,不买“三无”产品,谨防为伪劣假冒产品危害自己的健康。同时,提醒商家,勿要因小错铸大错,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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