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现象屡见不鲜
很多人出于交情不便拒绝
或心动公司给予的挂名酬劳
“自愿”担任法定代表人
但当本人离职或辞职,不具备担任条件后,若公司股东不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经营异常面临法律风险,“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需承担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大学刚毕业的小刘,带着满腔热忱来西安找工作,后经朋友介绍,顺利入职一家正处于初创期间的公司,并在公司成立前从事一些行政工作。2021年底,公司正式成立,小刘担任公司行政专员。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股东王某、李某共同找到小刘,希望他能够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并在工资之外给予一定酬劳。
年轻的小刘没有细想其中的法律风险,只觉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不仅体面,还能有一份额外收入,他想都没想就答应了。2022年5月,公司两股东与小刘签订协议书,约定小刘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运营管理仍由股东负责,同年7月,又签订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书,聘请小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然而,让小刘没想到的是,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登记事项变更没多久,公司经营就出现了状况,被多家供货商起诉。小刘提出离职并要求变更工商登记,但公司仅同意小刘离职,两名股东拒绝变更工商登记。随着公司停业,小刘也找到了新的工作,但仍因“挂名”法定代表人身份需多次出庭应诉、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等,工作和生活受到较大影响。无奈之下,小刘便将该公司及股东王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及控股股东王某经传唤未到庭,股东李某表示不同意变更登记事项。
西安市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与二股东签订的协议书及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书,小刘仅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限,且现已离职,故小刘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同时,公司已停业,小刘与二股东协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无果,股东王某拒不到庭、股东李某不同意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已无法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事宜协商一致,小刘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救济。因此,无论从公司内部管理和外部交易安全需求,还是从保护公司本身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考虑,小刘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均不适宜。王某、李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及时另行改选合适人选接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涤除小刘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王某、李某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