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偷了才几百块钱,咋判这么重?

发布日期:2024-02-06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为了一时贪念,抱着发现不了,甚至发现了也顶多是违法的侥幸心理去偷窃,却偷成了犯罪,张建(化名)就这样,偷了几百块钱,换来七个月的徒刑。



案情回顾

被告人张建还不到30岁,常年游手好闲,曾因犯盗窃罪锒铛入狱。刑满释放后,张建一直没有正式工作,2023年9月的一天,正赶上手里缺钱,便通过爬树、翻墙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现金600多元,后挥霍一空。因被害人报案,张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张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机关指控张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张建偷了才几百块钱,而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2000元,那如何构成盗窃罪并判的这么重呢?首先,张建是入户盗窃,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没有数额要求,而且性质恶劣。其次,张建系累犯,不适用缓刑,且增加基准刑一般不少于3个月,最后,结合从轻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年纪轻轻,本应该靠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张建仅因为一时手里没钱就再次动了贪念,走上犯罪道路,庭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为时已晚。生活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该通过自己的勤奋劳动改善生活,获得幸福,从杜绝小恶开始,切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抓!


法条链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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