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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帮忙接送孩子出现意外,
谁来担责?
帮朋友接小孩
结果小孩却在放学途中
发生意外
谁应对此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 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提醒
综上所述,章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是一个典型的无偿帮工关系,俗称“助人为乐”。章某在无偿帮工过程中,将自己的孩子置于有安全隐患的电动车脚踏板上,而将被帮工人祝某的孩子放在更安全的安全后座上,足以说明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虽然出现了谁都不愿意见到的受伤结果,但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偿帮工人章某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被帮工人祝某自己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