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宠物狗未栓绳引发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23-05-01 信息来源:内乡县人民法院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饲养宠物已成为

不少家庭的一种选择。

宠物在给我们带来陪伴、

带来快乐的同时,

也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



抓伤咬伤行人,

撞倒老人儿童,

引发交通事故,

咬伤其他犬只  

……


因遛狗不系犬绳

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

  也屡有发生。

假如自己饲养的爱犬

发生交通事故

或者自己驾驶车辆不小心

撞伤别人家的爱犬,

责任该如何划分?

赔偿该如何解决呢?


近日,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

因宠物狗引发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30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内乡范蠡大街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王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相撞,造成拉布拉多犬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内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拉布拉多犬手术费和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原告诉称:案涉拉布拉多犬系女儿送给他的宠物,视若珍宝,如今被被告车辆撞伤,心疼至极。前期狗狗住院手术费和治疗费花费了8000多元,二次手术又花费4000元,而且狗狗住院期间,需要人全程陪同照顾,交通费和误工费这些损失被告必须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车辆的确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但事故发生在公共道路,原告饲养的拉布拉多犬属宠物犬,没有尽到看管义务,原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车辆在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被告车辆不承担任何责任,我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操作,安全行驶。张某驾驶的机动车与王某的狗相撞,造成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按规定拴系动物,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未确保安全,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结论客观、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案情王某与张某的责任比例划分为7:3较妥。原告所养的宠物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到宠物医院治疗,属于实际产生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对二次手术费,因未经鉴定机构鉴定,未实际发生,本案暂不予处理。宠物犬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属于财产损失,原告请求护理费、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从内乡到南阳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本院酌定交通费200元;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3947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
动物致害案件时有发生,
其中就存在宠物主人
看管责任缺位、
安全意识缺乏等问题。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有义务按规定
饲养或者管理动物,
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
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
做好宠物登记和防疫。

出门在外,
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为宠物牵绳、戴嘴套,
避免给他人的生活
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如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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