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提供“老年公寓”为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发布日期:2022-10-01 信息来源:长安宣传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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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日被告人盛某某入职西安市某老年公寓项目,在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中心总监职务至2016年3月30日,在此期间负责组建集资业务团队并负责业务团队日常管理,以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西安市某老年公寓消费卡产品,吸引群众以签订老年公寓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或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的方式投资西安市某老年公寓项目,为该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募集资金,集资群众以缴纳费用的不同而认购不同消费卡产品,消费卡产品分为银卡、金卡、钻石卡、双钻卡、至尊卡五种。

经陕西西安某司法会计鉴定所对该老年公寓项目集资群众投资账目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盛某某及其业务团队先后为西安市某老年公寓项目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共计420人,吸收投资款金额总计34241200元,报案已还款金额总计2600950元,实际损失为31640250元。”盛某某的违法所得为333333.33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组建业务团队并负责业务团队日常管理,通过召开宣讲会及让业务团队发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西安市某老年公寓项目,诱使集资参与人投资西安市某老年公寓项目,变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盛某某组织、领导集资团队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盛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全额退缴非法所得,又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盛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追缴到案的盛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三角三分,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说法

本案是以投资“养老项目”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本案被告人盛某某主要表现为以签订西安某老年公寓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或陕西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消费卡养老服务合同书的方式投资西安市某老年公寓项目,为该老年公寓项目非法募集资金,集资群众以缴纳费用的不同而认购不同消费卡产品,从而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最终造成420名老年人的“养老钱”遭受损失,部分老年人因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长期懊恼自责,诱发了各种疾病,身心健康遭到极大摧残,且部分老年人因此与子女产生了家庭矛盾,破坏了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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