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当街“猥亵”醉酒女子,被害人谅解,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吗?

发布日期:2022-08-12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公安局法制支队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中学教师当街“猥亵”醉酒女子,被害人谅解,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吗?

原创烟语法烟语法明2022-08-12 07:00发表于山东

8月9日,“荆门一中学教师被指街头猥亵女子”的视频话题冲上热搜,引发关注,教师身份的当街行径,引来了第一波的热议。其中,因为个人的行径上升到对于教师群体和职业的攻击,是无法令人赞同的。

次日,“钟祥发布”称,经查,涉事教师郑某某、李某某8月7日20时30分许,邀约其认识的社会女子一同宵夜。8日凌晨,三人就餐结束后,郑某某试图搀扶该女子搭乘出租车,期间多次发生肢体接触不雅行为。9日上午,公安机关对三名当事人进行调查,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经研究,免去郑某某职务,对郑某某、李某某进行停岗配合调查,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

根据该发布可见,当地目前将郑某某的行为定性为“肢体接触不雅行为”,而不是网友们看到视频的第一感觉——猥亵。此外,警方并没有对郑某某行为别说刑事责任,连治安处罚行政责任都没有立案追究,以上的调查结果,不免引发网友针对该事件的第二波热议:“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就可以对于郑某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了吗?

这里涉及到三个问题,一是视频中的女子是否处于了醉酒状态;二是郑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猥亵性质;三是女子事后认为没有强迫和猥亵,是否可以推定郑某某没有强制行为。

1、从“钟祥发布”和网传视频看,涉事的三男一女从晚上8点宵夜到凌晨,女子需要搀扶才能搭乘出租车,难道不能一眼就可以认定,女子已经处于了醉酒状态了吗?刑事案件被害人醉酒状态,非要进行酒精鉴定才可以进行认定吗?非也!要知道,网上热搜的“阿里女员工性侵害案”,就是在没有进行酒精度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认定了被害人醉酒状态的。不管是视频反映,还是媒体采访的知情人介绍,女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2、网传视频一经发布,几乎所有的观看者都在评论区一致认为,郑某某的行为属于猥亵。视频里,身穿条纹衬衫戴着眼镜的男子先是将嘴巴凑到了女子嘴上亲吻起来,眼见女子没有任何反应后,他也就更加大胆起来,做出了越来越出格放肆的举动,很多媒体用了“亲吻、抚摸胸部和下体”,来直观概括视频内容。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基于一般的常识也可以知道,郑某某实施的行为,属于猥亵,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3、强制猥亵罪,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抗拒、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当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时,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实施猥亵的,构成强制猥亵罪。(详见《【忍无可忍,无需再忍!】21岁青年被未成年人围殴活埋致死,为什么不暴力反抗?》一文中引用的司法案例)
应该上,以上的三点认识,争议应该不大,争议大的是,通报里的“公安机关对三名当事人进行调查,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如何认识。究竟是应该以女子那晚处于醉酒状态,而认定属于不知抗拒、不能抗拒的情形,还是以她事后的追认,而否定其处于醉酒状态不能抗拒的强迫情形认定?

首先,强制猥亵罪,属于公诉案件。凡是公诉案件,意味着案件性质已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即使被害人表示原谅和不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也是不被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最多只能作为司法机关后期裁判案件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最常见的将他人殴打至轻重伤、行贿受贿、强奸侵占等案件,都会出现被害人不报案、谅解加害人的现象,但是只要被司法机关发现了涉案现象,都是要立案追究责任的。
    其次,以被害人谅解或是否认遭遇刑事侵害,来决定刑事案件的定性,很容易形成可以“只要被害人不追击,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甚至助长很多人认为的“花钱可以免刑”的法律认识。在公诉案件中,应该由公检法司法机关依法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由被害人的是否原谅,决定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的谅解,只是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酌情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如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取得被害人谅解而法院从轻处罚裁判。强制猥亵罪,正是一公诉案件,而非被害人自诉案件。
再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在公众场所,强制威胁他人,而且导致视频广泛扩散,严重败坏教师形象,属于应该追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情形,怎么能以“该女子表示没有被强迫和猥亵”,就决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其实,仔细看上述视频,男子亲吻女子时,女子有一个推开的动作,还有一个打男子脸的动作。涉嫌强制猥亵罪的,应该以涉案行为发生时,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客观精神状态和现场表现,来判断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而不是事后双方的态度和表述为准。否则的话,很容易发生犯罪行为暴露之后,犯罪嫌疑人不惜重金收买被害人进而决定刑事案件定性的社会现象,也就是民众痛恶的“花钱免刑”问题。

记得曾经有个案例,一男子在地铁上对怀抱的五六岁女孩肆无忌惮的进行不雅行为,被人将视频发到了网上。事后查证,该男子系女孩哥哥。事后,男子被予以刑事拘留。

从通报情况看,涉事男女,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作为一个有图有视频、登上热搜、情节恶劣的当街性侵案件,案件的处理结果,将是一个普法的过程,希望当地司法机关,本着倡导良俗公序、贯彻立法精神的原则,重视和审慎案件的法律性质定性。醉酒、事后追认,不是可以犯错免责、有辱公众秩序和民众感知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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