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被罚5万!

发布日期:2022-08-22 信息来源: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开福区推出“以案说法”系列案例报道,以此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一企业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罚5万!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7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私人仓库内违规储存大量油漆涂料,其中13Kg桶装环氧防腐漆320桶,2.5升小瓶装环氧防腐漆97件,其他水性涂料269桶。该仓库系捞刀河街道大星村村民魏某某杂物房改建,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仓库。根据企业提交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环氧防腐漆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查,长沙某商贸有限公司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企业负责人进行立案查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违法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案例启示


从建设标准到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与普通货物仓库

在监测监控 通风防晒

防火灭火 防爆泄压 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静电 防腐防泄漏

均有很大的差别

部分商贸企业

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项目发包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具有一定隐蔽性

也正因为如此

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后果不堪设想


应急部门提示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均高度关注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含仓储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形,办理了一批行刑衔接案件。广大企业要主动作为、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莫贪图方便随意存放或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不带储存设施)企业


应当委托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实物贸易的运输过程中,扮演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角色。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务必查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对许可地址、品种等信息,并附带签订相关安全协议。


全国典型案例


案例一:一企业不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被查!

2021年11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时发现,某普通货物仓储企业的普货仓库内存放了大量危险化学品辛酸亚锡47桶 每桶25公斤硼酸30袋 每袋50公斤。

经调查,2家商贸企业分别以包仓和流量核算方式委托该普通货物仓储企业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执法人员责令该仓储企业和2家商贸企业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同时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提前介入案件办理。



案例二:一企业不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被罚6万!


2021年8月23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会同华塘镇及外聘专家根据群众举报对郴州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5人,正常营业。该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注册,法定代表人:罗某元,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其他未列明制造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华塘镇华塘村六组。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及事故隐患共计5条:(1)未按要求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4)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化学品危险和危害告知牌;(5)甲醇储罐出液管未设置双切断阀、未设置防火堤、无防雷防静电设施、未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配备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该公司上述第(5)条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以上第1-4条安全隐患,根据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首次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文件精神,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事故隐患,要求当事人签订了承诺书,承诺在2021年9月23日前整改到位。第5条问题涉嫌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经过调查取证,于8月25日经批准立案,分别于8月23日、30日、9月7日对罗某元、何某国进行询问调查,并按规定对铁质储罐储存的甲醇委托郴州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鉴定,鉴定介质为甲醇。综上所述,该公司第5条的行为属于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的规定。

结合《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五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少于八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的裁量基准。

综上所述,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一公司不规范储存危险化学品,被罚5.75万!


2021年4月19日16时许,在海安市大数据指挥中心对有关危化品运输车辆运行驻点异常分析研判指引下,海安市应急管理局对某街道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访检查,发现该公司门卫室东侧空地堆放有30罐硝酸,计1.5吨。

经调查认定,上述行为属于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海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给予某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7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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