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1 | 对全市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六项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2 | 对全市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3 | 对全市存储有危险化学物品的企业公共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4 | 对全市管辖范围内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建立、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5 | 对全市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进行监督检查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随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随州市 |
6 | 对全市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和监督检查 |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7 | 对全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 随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随州市 |
8 | 对全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治安防范等工作进行检查 | 《寄递渠道治安检查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九条第二款 | 随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随州市 |
9 | 对全市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10 | 对全市印铸刻字业进行检查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11 | 对全市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 随州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随州市 |
12 | 对全市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13 | 对全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第九条 | 随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 | 随州市 |
14 | 对全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15 | 对全市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 随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 随州市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