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声称借条系胁迫签订,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6-10-12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常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借条系受原告胁迫所出具,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旬阳法院蜀河法庭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种情况,那么对于这类抗辩,法院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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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这是一起标的10000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先后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庭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矛盾尖锐,未能达成调解意见。

庭审中,原告提交借条原件以及催要借款的聊天记录,主张本案属于小额借贷,现金交付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而被告则辩称借条系受原告胁迫所写,双方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胁迫,其提交的银行流水,也不能排除案涉借款真实发生的可能。同时,被告自知道受胁迫这一撤销事由起,并未在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借款合同。综上,法庭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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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是一种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随意向他人出具借据,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确实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了借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立即报警。在不存在合法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受胁迫写下欠条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留报警记录、接处警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作为日后维权的证据。

第二,及时固定证据。积极与对方沟通,尽量找第三人在场作证,证明自己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借条的。也可以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如确属在欺诈、胁迫情形下出具借条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一旦超过法定期限,撤销权将归于消灭,届时再主张借条无效将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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