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小心“送财”变“送罚”

发布日期:2026-04-13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

     今年年初,陈先生在W市的一条繁华商业街上开了一家便利店。因为陈先生待人热情、善于经营,再加上店铺装修上档次、各类商品齐全,他的生意很快红火起来。

  3月中旬的一天,一位朋友见陈先生生意做得好,就拿着几条卷烟来找陈先生。“我给你‘送财’来啦!这些卷烟都是朋友送给我的,保证是正品卷烟。我也不抽烟,就低价转让给你吧!”那位朋友笑着对陈先生说。陈先生一听价格较低,觉得有利可图,正想收下这批卷烟。幸亏,前来开展市场检查的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及时制止了陈先生的行为。


分析

      售卖回收卷烟属于违法行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根据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如此“送财”,会变成“送罚”。经营卷烟,应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如果陈先生收到了假烟,放在店里售卖,还将影响店铺信誉。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切勿被一时的低价诱惑冲昏头脑,触碰法律底线。

  在日常经营中,零售户一定要坚守合法经营理念,不能只算眼前账,还要算长远账,用诚信规范经营换取生意的细水长流,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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