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作方公司已注销,欠款向谁讨?法院:实际负责人需担责

发布日期:2026-04-01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在旅游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合作日益频繁,不仅为游客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旅游选择,也促进了旅游市场的繁荣。但在合作过程中,因款项结算、责任划分等问题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安居旅行社注销后未告知合作方,负责人冯先生仍以原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导致拖欠团款,最终被法院判令其个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2026年3月10日广西法治日报B2版刊发文章




基本案情



GUI LIN ZHONG YUAN

图片由豆包AI生成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安居旅行社(化名)与用友旅行社(化名)建立了合作关系,约定由安居旅行社组织游客赴桂旅游,用友旅行社负责提供地接服务,团款定期结算。冯先生作为安居旅行社的负责人,全程对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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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期间,用友旅行社均按约定完成了接待服务,但安居旅行社却屡次拖欠团费。用友旅行社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发现安居旅行社早在2023年4月注销,负责人冯先生蓄意隐瞒注销事实,继续以原公司名义委托接待团队,明显具有恶意逃债的主观意图,遂要求冯先生支付2024年3月至10月应付的团款66,688元和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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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生辩称,双方旅游合作属于旅行社之间的业务往来,自己仅为公司员工参与其中,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GUI LIN ZHONG YUAN

秀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居旅行社于2023年4月注销后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负责人冯先生在明知主体资格已灭失的情况下,未履行告知义务,反而继续安排接待,此时用友旅行社属于完成冯先生的个人委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用友旅行社提供的《付款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冯先生拖欠用友旅行社团费66,688元具备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冯先生未按约定在2024年10月付清欠款,给用友旅行社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用友旅行社诉请支付资金占用费于法有据,应以2024年11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付。


综上所述,秀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先生支付用友旅行社旅游接待团款66,688元,并以66,688元为基数从2024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1%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冯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GUI LIN ZHONG YUAN

企业注销不等于责任“清零”,一些经营者误以为公司或分公司注销后便可规避债务,甚至继续以原名义签约履约,此举并不能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在终止经营时,应依法履行通知合作方、清算债权债务、停止使用公章等义务;合作方也应主动核查对方主体资格,重要事项通过书面形式确认。唯有各方共同努力,筑牢信用根基,才能构建一个让游客安心、让企业舒心、让市场有信心的健康旅游生态,从而真正助推广西旅游产业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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