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绳,宠物犬突然窜出惊吓路人,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城市养宠数量持续上升,此类因不文明养犬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看似 ‘小事’的遛狗行为,实则关乎他人安全与公共秩序。”2月24日,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买尔旦·米吉提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明确了 “遛狗不牵绳致人惊吓” 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即便未发生犬只咬伤情况,也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起案件为广大养宠人士敲响了文明养犬的法律警钟。
案情回顾
王先生养了一只宠物犬,每晚都会带到楼下遛弯。 一天晚上,孕妇阿女士在道路上正常行走时,王先生正在遛狗,由于宠物犬未系牵引绳,它突然靠近阿女士,导致阿女士受惊并出现腹部不适、下腹痛症状。 阿女士当即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后核实:王先生遛狗时未按规定牵绳,民警对其作出口头警告,并制作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口头警告书》,王先生签字确认了上述事实。 次日凌晨,因腹痛症状持续,阿女士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阿女士处于妊娠状态,其腹痛症状系受惊吓诱发,医嘱建议休息两日。此次就诊期间,阿女士支付了检查费用,同时因遵医嘱休假,被所在单位扣发两日工资,产生相应误工损失。 阿女士认为,王先生作为宠物饲养人未履行管理义务,其违法遛狗行为导致自己人身及财产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却不承认是自己饲养的宠物吓到阿女士,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阿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阿女士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其受惊与王先生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并不仅限于身体上的直接接触导致伤害,给他人造成惊吓也属危险情形之一。阿女士作为孕妇,受惊后及时就医,诊断结果与事件发生时间紧密衔接,足以证明惊吓行为导致了身体不适及后续经济损失。王先生未按规定牵绳,违反了我国《动物防疫法》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未尽到法定义务,亦未举证证明阿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阿女士检查费、误工费一千余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王先生亦已履行赔偿责任。
“文明养犬是法定义务。”买尔旦·米吉提法官说,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但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根据《动物防疫法》和《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条例》,携犬出户必须使用牵引带,即时清除犬只粪便。未牵绳、未及时清理粪便等行为,不仅不文明,更涉嫌违法。 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亦加强了对类似行为的处罚力度。 “许多人误以为只有犬只咬伤人才需负责,实则不然。”买尔旦·米吉提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惊吓同样构成侵权。如果动物突然窜出、吠叫等行为造成他人惊吓,并引发身体损害,饲养人亦需承担侵权责任。尤其是孕妇、心脏病患者等群体,受惊后果可能更为严重。因此,饲养人应充分预见风险,采取拴绳、戴嘴套等措施,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