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合伙投资易,退伙索款难

发布日期:2026-01-12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大 中 小 ]

生活中 亲朋好友间合伙投资 共同创业的情况十分常见 如果盈利则皆大欢喜 但如果钱投资出去 却迟迟不见动静 合伙人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

 请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参与筹办B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张三出资100万元占股50%,李四出资20万元占股10%,股权由张三代持。协议明确李四投资款由张三收取并转入公司账户,李四按约转账后,发现B公司至今并未成立,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返还出资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根本目的在于使李四成为B公司的隐名股东,从而享有相应股东权益。但因B公司始终未能成立,致使“股权代持”丧失基础,李四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四请求解除协议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因B公司自始未成立,李四所支付的出资款并未转化为任何公司股权或资产,仍属其个人财产。张三作为协议约定的股权代持人及投资款接收方,应将其收取的出资款返还给李四。       

    

 

 投资有风险,合伙需谨慎。司法实践中,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或合伙人之间信任基础丧失导致无法继续合作等情形,均可构成行使合伙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法定条件。 法官在此提醒:合伙合作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合同内容应明确反映各方真实意愿,确保法律关系清晰、权责分明。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如合同约定不明,合伙人可协商处理。此外,相关款项支付、期限安排等重要事项,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并留存凭证,以防后续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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