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啦!打人啦!救命!”
“砸死你!把你砸死我再去坐牢!”
一声尖锐的呼救声刺破乡间的宁静,一场邻里口角陡然升级至单方面动手伤人的局面,将两家长久的积怨彻底引爆。最终在法律的公正判决下,伤人者承担了相应责任,这场邻里风波才得以平息。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傍晚,玉梅(化名)从地里做完农活,走在回家的路上时,碰巧遇上同样做完农活的老蒋(化名)。一路上,双方因两家田埂问题发生口角,矛盾愈演愈烈。路过老蒋的养牛房时,原本走在后方的老蒋冲到前方,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砸向玉梅,砸伤了玉梅右腿,玉梅当即蹲下身子发出呼救声。在附近田间农忙的阿贵(化名)与阿福(化名)都被争吵声吸引,目睹了案发过程。

当日晚,玉梅的女儿打电话给村委党支书反映玉梅被老蒋用石头砸伤的情况,要求村委调解。次日,村委组织玉梅、老蒋调解,因老蒋不承认其用石头砸伤玉梅,村委调解不成。2023年5月10日,玉梅报案至某市公安局,并于当日到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400.35元。
市公安局依法对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老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对老蒋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5年4月9日,玉梅将老蒋诉至平果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老蒋用石头砸向原告玉梅,导致原告玉梅右腿受伤,有两名在场村民的《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老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玉梅要求被告老蒋赔偿其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玉梅因本案受到的损失数额的问题。原告玉梅到市人民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400.35元,有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故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原告玉梅虽然已经68岁,但其仍在耕种承包地,有劳动收入;故原告玉梅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有依据,应当依照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18656÷365×7=357.79元。关于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法院依照市内30元/天×门诊次数计算,即30×2=60元。
关于护理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费的诉求,原告玉梅并未住院治疗,故原告玉梅该诉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案情,被告老蒋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原告玉梅要求被告老蒋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玉梅的上述损失共计1818.14元。据此,平果法院依法判决:
一、由被告老蒋向原告玉梅赔偿损失1818.14元;
二、驳回原告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最核心的人身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即便产生纠纷,也不能因愤怒而做出动手伤人之举,轻则打破邻里和谐,重则可能突破法律底线,造成不可估量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玉梅大部分的索赔诉求,不仅明确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法律边界,更在判决背后传递着“以和为贵”的处世智慧,引导大家在日常交往时,多念邻里情、少较眼前劲。往后,愿大家遇事多让一步、遇事多聊一句,让“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缘分,成为彼此生活里的温暖依靠,让家门口的小矛盾,消融在互相体谅的善意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