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系某小区业主,2018年7月,吴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服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了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即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吴某为此已向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费、水电公摊费、代收环卫费。
后吴某与物业公司因房屋装修整改拆除、电动车失窃等原因产生矛盾,吴某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严重瑕疵,自2020年7月后的相关费用,吴某拒绝向物业公司交纳。
物业公司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 年7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等合计6966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枣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自合同签订后按约为吴某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吴某接受服务后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同时,业主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根本违约,故物业公司诉请吴某支付2020年7月至2024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物业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根据本院查明事实,物业公司在履行小区物业管理责任中尚存在管理、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引起业主不满,其自身存在服务上的瑕疵,存在一定过错,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遂一审判决吴某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6966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纳物业费的核心意义是通过业主集体付费的方式,保障小区公共区域的正常运转、维护业务共同财产价值,并实现居住品质的持续提升。物业管理亦是针对整个小区而进行的,若小区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不仅会使正常的物业管理难以为继,也会使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陷入恶性循环状态,最终损害的是全体业主自身的利益。
若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与物业沟通协商、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向街道办事处或住建部门举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召开业主大会解聘物业。而非以拒绝支付物业费消极对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人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