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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和被告余某是朋友,双方经常在微信聊天。2024年4月,原告李某经被告余某介绍,加入“微脉圈”平台并通过群聊进行货物买卖。
据悉,该平台群聊内有多名成员,成员从上家购买货物后再涨价转卖给下家,就能从中获得利润,交易越多利润越大,每天只需不断在手机上操作,转账购买、售出提现、再转账购买,就能获得高额收益。该平台上虽然明面上有商品流通,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购物,买家付款之后不会收到真正的货物,只能继续将此虚拟的货物出售给下家,同一个货物会在不同上家、下家之间流转多次,类似击鼓传花一样不断买进卖出,每次都会被下家以更高的价格接手,最后的人若是无法找到接手的下家,就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原告明知该“微脉圈”交易为虚假交易,但仍然进圈活动,向被告购买了商品,并将货款打到被告指定的微信号里,也曾从该平台获得过利润。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27000余元后遭受亏损,遂向平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货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