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小榄镇应急管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设备有限公司占用、锁闭生产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不符合紧急疏散需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小榄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和1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前
整改后
在此敬告广大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随意摆放杂物,更不能堵塞或锁闭疏散通道。安装防盗门窗时不要全封闭,要留好安全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平时看似不起眼,但火灾发生时,它们就是被困者逃生的希望。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