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虽然《离婚协议书》当中约定了要有一定的补偿,但是这个协议是双方为了办理房屋贷款而订立的,双方均无真正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愿,即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因此达成的相关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双方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故原告张某根据该《离婚协议书》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就共同财产分割而言,原、被告双方可另行主张对相关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本案中,需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进行处理,在当事人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认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对身份关系处理的效力。但签订“假离婚”协议的行为动机,不受法律保护,其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通过举证质证,可以确认签署离婚协议并非基于当事人双方情感破裂而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虚假意思表示,并非双方真实意愿,违背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关财产处理条款均属无效。则应当依法根据当事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过错、对婚姻的贡献等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