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发布日期:2024-02-26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案 情 简 介


劳动者A在某传媒公司工作。后传媒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于2022年11月24日解除与A的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A在2023年11月24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此前A未申请过权利救济。传媒公司对A的仲裁请求提出时效抗辩,认为A此时申请仲裁已过一年时效。


仲 裁 结 果


仲裁委对传媒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案 件 分 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本案中,双方于2022年11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据前述规定,应当自2022年11月25日开始计算时效,劳动者于2023年11月24日申请仲裁,仍在时效内。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