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薪诱惑”偷出境,发财不成反获刑

发布日期:2023-03-15 信息来源: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近期,广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罪刑事案件,以实际案例告诫出国务工者们: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被告人余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蛇头”,在其劝说下,余某动了前往缅甸发财的心思。

于是余某就联系了既是老乡又是同学的夏某某、余某某、刘某某三人,准备一起结伙去缅甸帮别人看赌场。四人经广州白云机场坐飞机到了昆明,再从昆明坐汽车到西双版纳“蛇头”碰头,在“蛇头”的帮助下,四人通过乘车、徒步爬山等方式偷越到缅甸的小勐拉。

到达小勐拉后,对方要求四被告人从事网络诈骗,四人并未同意。2020年4月28日,四人逃离对方控制,从云南省边境小路步行非法入境中国,到打洛口岸自首。



法院审理



广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夏某某、刘某某、余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四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两千五百元;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法官释法


一、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总之,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就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二、偷越国(边)境的后果

(一)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何谓“情节严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外出务工应提高警惕,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要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END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