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总之,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或者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在规定的地点出入国(边)境,就构成偷越国(边)境,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二、偷越国(边)境的后果
(一)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何谓“情节严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