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偷越国边境获刑 境外“淘金”梦碎

发布日期:2022-12-17 信息来源:随州市公安局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境外高薪好工作,轻轻松松月入几万”

“出国淘金,一夜暴富不是梦”

……

在高回报的诱惑下,有人冒着偷渡的风险,奔向幻想中的“海外淘金地”,期待着“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是难逃的法网。


 案例 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金某偷越至缅甸。10月初,金某以在缅甸容易赚钱为由通过电话邀约被告人张某带人前往缅甸,后张某邀约杨某等六人,由张某将七人身份信息发给金某用于订机票,一行七人乘坐飞机由襄阳转机至云南省某县,然后换乘多种交通工具从中国边境偷越至缅甸。2021年初,金某、张某、杨某分别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警方(其他5人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






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引诱他人偷渡到缅甸,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张某带领他人通过隐蔽路线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杨某没有办理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其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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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龙某、朱某、蔡某相约到缅甸赌博赚钱,出行费用均摊,三人乘坐飞机由襄阳转机至云南省某县,三人在“蛇头”的帮助下,通过乘车、徒步爬山等方式从中国边境偷越至缅甸。2021年4月21日,朱某被缅甸警方移交中国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同年4月22日,龙某在永和口岸入境时被查获;7月13日,蔡某在永和口岸投案。






法院审理






樊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朱某、蔡某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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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国(边)境体现的是国家主权,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且偷越者在国外没有合法身份,得不到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安全、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依法办理出入境手续,外出务工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所谓的高薪工作宣传,认真甄别选择正规合法的劳务中介公司,切勿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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