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未成年人文身说不 | 以案说法

发布日期:2022-06-24 信息来源:太原检查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案情回顾

在一体化办案过程中,一起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刑事案件引起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官注意,受害人胡某的左侧手臂有大面积文身,且是在其未成年时期所文。


杏花岭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针对诉讼请求等具体问题集思广益、精准发力。


查证,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文身场所环境脏乱,违法为未成年人文身,胡某前后三次进行文身,陪同人员是比其年龄更小的未成年人。


据此,杏花岭区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最重大和最核心”的公共利益,文身馆为未成年人文身侵害社会公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6月7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杏花岭区检察院依法起诉张某(本市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该案是山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孙向荣和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骈俏、李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杏花岭区人民法院院长杨效熙及审判员屈亚媛、宁廷、人民陪审员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整个庭审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诉求清晰简明,举证科学合理、明快有效,证实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辩论能力。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庭审后,检察长孙向荣对被告进行了普法说理。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支持了杏花岭区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近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6月10日在答复网民关于《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一些疑问时,明确表示,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文身已明显超出未成年人的理解和理性判断范围,应予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使父母同意许可也依然不能提供文身服务,父母自己经营的文身店也不能给自己孩子文身。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追究责任,要依据不同个案,根据有关办法及程序办理。

团团提示

公益诉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均确定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之地位,彰显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重视。随着未检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推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成为重要职责。

本案案小事不小,在办案过程中,杏花岭区检察院敏锐发现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文身行为,本着保护未成年人的初心,探索使用民事公益诉讼方式推动文身综合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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