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典当公司恶意垒高当户债务,涉嫌 “套路贷”经济犯罪

发布日期:2022-05-23 信息来源:金融庭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基本案情:














2019 年,A典当公司业务员李某经案外人赵某介绍,与被告王某签订《动产典当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当物奔驰汽车一辆,典当金额70000 元,当期半年,被告以该车为典当金额作质押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在赵某、李某的联合操作下,被告在收到当金之前,即向赵某转账700元。收到当金68200元后,又向李某转账6480元。被告还向原告支付评估费等共计1800 元。借款期限内,被告共还款6051 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被告并未取得《动产典当合同》,该合同是由原告业务员李某一手操办,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合同约定质物应于签订之日交付原告,但实际并未交付。原告收取被告GPS 费用1200 元,在没有做评估的情况下,收取评估费用300 元,以上费用均在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的方法归还,每个月既还息,又还本,不符合典当的相关规定。原告实际打款68200 元,业务员李某前后又收取7180 元的费用,被告实际收到的款项只有61000 元,每月还本2427 元,付息1526 元,逾期按月息5%按日计算,典当期间原告每月向被告收取GPS 流量费100 元。

据被告声称,收到自己收到当金后,又根据赵某各种理由的要求,向赵某等人转账26000元、15000元、5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不等。


裁判要旨:














案涉典当借款存在转单平账、以贷还贷、不当收费等情形,被告债务数额被恶意垒高,原告涉嫌套路贷经济犯罪,本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评析: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放信用贷款。本案中,《动产典当合同》约定采用等额本息方法归还,合同约定奔驰车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由被告交付原告,但实际上一直未交付,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A典当公司收费不正当,恶意垒高当户债务,涉嫌“套路贷”经济犯罪。所谓“套路贷”,顾名思义即“套路+贷款”,通过民间借贷的外衣,吸引被害人贷款,而后经一系列连锁“套路”行为达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之所以将“套路贷”区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转而由刑法对其进行规制,是因为其本质仍是一系列财产犯罪,就其罪名认定仍应集中于侵犯财产罪。

本案中,原告未对车辆做评估,却收取被告评估费300 元,并收取抵押费300 元、GPS 费用1200 元。被告收到借款前,即按要求向他人进行转账。被告实际未能全额收到案涉当票所载70000 元借款。收到借款68200 元前后,按照要求向A典当公司业务员李某转账7180 元,并按要求进行其他多笔转账。案涉典当借款存在转单平账、以贷还贷情形。A典当公司是否通过其业务员收回部分款项存疑,而被告所负担债务却由此被垒高,证明本案不是一起简单的典当纠纷。李某等人涉嫌套路贷经济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中涉嫌刑事犯罪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秦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A典当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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