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当事人咨询,几年前帮两个朋友介绍,由一个朋友借一个朋友几万元借款,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条),该当事人是介绍人,称如果一方不还款,由自己负责解决。
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借款人称无力偿还。出借人于是找到介绍人,要求帮忙催讨,介绍人于是帮借款人先垫付了部分借款,又在借款协议(借条)签名担保。
后出借人起诉将借款人、担保人共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由借款人、担保人共同偿还借款。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如果判决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追偿。
本案中,借款介绍人出于好意,帮朋友借钱,但却成了法庭上的被告,变成了好心没好报。
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案例不少。
俗话说,借钱容易要钱难,借钱本来是好意,但要钱却伤了感情,朋友也没得做了。
在此提醒各位朋友:
1、不要轻易替别人担保;
2、不要将自己的身份证等证件出借;
3、不要随意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