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讨薪不可取!经开公安以案说法

发布日期:2022-02-23 信息来源:株洲经开公安 编辑:随州市公安局 审核:公安局 字号:[ ]


城市的繁华,经济的发展

离不开农民工辛勤的付出

对于众多农民工来说

每到年底最期盼的事情

就是能够如期领到工资与家人团聚

事实往往不尽如意

总有某些原因,会让回乡路变得颇为坎坷

但不管如何,请您理性对待,合法维权!

近期

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就处理了两起非法讨薪的案例


案例一:非法讨薪 依法处置

1月5日,龙头铺派出所快速办理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案,依法对涉嫌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嫌疑人谢某,处以行政拘留。

当日上午8时许,龙头铺派出所接到辖区某工地报警称:一男子因劳资纠纷问题,不听劝阻私自将工地电闸拉关,造成工地断电无法施工,影响工程进度。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关闸男子谢某(男,29岁,娄底人),因工资拖欠问题与施工单位协商未果,故私自拉关电闸,向施工单位施压以此威胁单位支付工资。随后民警将谢某等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据调查,谢某还曾在12月30日、1月2日均有在该工地有私自拉闸的行为,目的就是以此威胁用人单位,达到讨要薪资目的。经审讯,谢某对多次到该工地私拉电闸一事供认不讳。

目前,谢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之中。谢某为达到目的采取过激方式讨薪,影响了正常施工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他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代价。


案例二:调解纠纷 化解矛盾

1月14日晚,云田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莲花小院门口看见一醉酒男子坐在大马路上,十分危险。接警后,值班民警李涛与辅警易旭立即驱车前往。因报警人临时有事,已离开现场,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民警只好沿事发路段逐一排查,最终在某路边找到醉酒男子。民警立即将醉酒男子扶上警车带回所里,但因醉酒严重,该男子言语不清,民警耐心给他醒酒的同时,尝试着与男子沟通。从男子断断续续的话语中得知,醉酒男子木某,98年出生,来自四川彝族,同母亲一起在株洲某工地打工,现因其母亲突发脑梗住院现急需用钱,而工地上未能给他及时结清工资,一时想不通,便坐在马路上喝酒。


回到所里,民警一边给木某醒酒,待其清醒后,考虑到现实情况对其危险行为进行教育和批评,并告知其行为将会引发的法律后果。一边通过木某提供的工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工地负责人,耐心地向工地负责人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经过长达数小时的沟通,双方约定回到工地后将工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警 方 普 法 




扰乱单位秩序: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影响,以实现自己的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也警示广大用人单位,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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